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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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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互動直播中的侵權風險及其防范——楊琴

      date:2017.07.25  time:10:00


      摘要:2016年以PGCUGC為主要模式的網絡互動直播憑借其獨特的優越性特點開啟了“全民直播”的時代到來,但與之同時出現的是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發布非法違規互聯網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用戶隱私權等不容忽視的侵權風險。通過健全規范網絡互動直播的法律法規、建立多方監管機制、加重查處和處罰力度、培養守法合規誠信的互聯網經營意識、建立迅捷的糾紛處理機制等措施做好侵權風險防范,對推動網絡互動直播積極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網絡互動直播;信息網絡傳播權;互聯網廣告;隱私權;法律風險防范

       

       

      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中國已進入了互聯網時代。互聯網深刻改變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互聯網的治理也成為了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空間的法治化建設日益重要。

      2017122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第三十九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該報告中顯示:“截止到201612月份,我國的網民數量高達7.31億人,網絡的普及率高達53.2%,我國手機互聯網用戶數量達到6.95億人,在上網群體中占比更是高達95.1%,其中,網絡直播用戶數量達到3.44億人,占比47.1%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和普及,為網絡直播創造了必要的前提條件。2016年被稱為“網絡直播元年”,網絡直播平臺數量已經超過200家,且融資數額巨大。網絡互動直播平臺的出現引爆“全民直播”時代的到來。

      我國現階段的網絡直播產業鏈相對完整,這個產業鏈主要包括平臺運營商、技術廠商、用戶、廣告主和直播平臺。,伴隨著網絡直播的不斷創新與發展,侵權糾紛頻發,我國傳統法律規范面臨挑戰。

      一、網絡互動直播概述

      網絡互動直播是指眾多互聯網用戶(包括專業用戶與普通用戶)以互聯網網絡系統作為媒介,在同一時間、不同空間觀看網絡直播主播在聯網設備上通過攝像頭、錄屏等方式所呈現的內容,并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互動,它經歷了從文字互動到語音互動,再到視頻互動的過程。4G技術的普及、流媒體技術的成熟、PC端和APP端的不斷完善等使得現在的網絡互動直播在近幾年得到飛速發展, 

      不同網絡直播運用的運營模式是不同的,PGC模式和UGC模式是目前占據主流地位的二種運營模式。PGC全稱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是專業生產互聯網信息內容的一種模式,優酷土豆、騰訊等視頻網站均已經建立起完善PGC系統。UGC全稱User Generated Content,是普通大眾生產互聯網信息內容的一種模式。隨著去中心化、講究個性化、更加開放、注重信息共建共享的Web2.0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將自己創造的東西展現給其他的互聯網用戶,此時的互聯網用戶不再僅僅是單一的瀏覽者角色,還是創造者角色,常見的包括新浪微博、知乎、TwitterWIKI等。

      網絡互動直播往往是兼用上述兩種運營模式,兩種模式優勢互補、各展所長,信息來源更加的廣泛、內容更加豐富多彩,吸引不同需求的用戶。PGC依靠其專業性吸引用戶,例如在熊貓TV直播的暴走漫畫、大胃王、小蔥秀和斗魚TV直播的財經講堂等;而UGC則依靠其內容的原創性和突出的個性化吸引用戶,例如YY直播的天佑、阿哲和熊貓TV的南槍掌門李錦、劉殺雞等。兼具PGCUGC兩種模式的網絡互動直播最具代表性的產物就是“用戶打賞”,例如全民TV的打賞禮物“王者之星”、戰旗TV“勇士利劍”等。

      二、網絡互動直播中常見侵權行為分析

      (一)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1、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核心即是“取得權利人許可”,取得授權許可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作品提供行為的本質法律特征,網絡作品也不應例外。《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

      2、網絡互動直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方式

      在眾多網絡互動直播平臺中,有著大量的通過錄屏等方式直播影視作品的行為,例如熊貓TV的影評專區、斗魚TV的視聽點評、虎牙直播的“一起看”和動漫專區等,存在著或多或少的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現有網絡直播平臺對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防范措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通過與網絡主播簽訂合同時聲明主播提供在線直播活動或上傳已錄制節目時,主播應承諾對所發布的內容擁有合適、充分的著作權或相關授權。另一種主要是通過網絡互動直播平臺的超級管理員不定時的抽查網絡主播直播間,對其正在播放的影視作品等版權進行后臺查詢等措施,若是侵犯版權問題,則會提醒禁止播放,扣分直至查封。但上述措施起到的作用并不盡如人意。

      網絡直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侵權,另一種是間接侵權。

      根據北京高院于2010年印發《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以下簡稱《審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常見的直接侵權行為包括:網絡互動直播未經授權擅自提供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轉播、下載等。若網絡主播在網絡直播平臺直接播放沒有獲得授權許可的影視作品,并因此獲得人氣、“用戶打賞”等經濟利益是為非法所得。

      根據《審理規定》中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常見的間接侵權行為包括:未遵守“通知刪除”規則幫助侵權;明知主播侵權,卻仍選擇“無視”放任其侵權行為的繼續等。如果網絡直播平臺從間接侵權行為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時,其應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一些網絡互動直播平臺雖然自己沒有提供分享、下載、點播等服務,但是在默示的情況下對主播進行直播的侵權作品構成間接侵權。

      根據從熊貓TV、斗魚TV等直播平臺的影視專區收取的虛擬禮物價值統計來看,網絡主播播放影視作品的獲利是十分可觀的,這種直播對主播的硬件要求較低,只需要一臺聯網通電的計算機自動播放影片即可,低廉的成本投入、較高的收入吸引了大量的影視主播,而這也讓網絡直播平臺影視專區成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重災區。

      3、網絡互動直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頻發的原因分析

      1)缺乏有效監管。由于網絡直播平臺不能夠二十四小時時刻對每個網絡主播直播影視作品進行監控,同時缺乏外部的監管機構,這就為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留下違法空間。甚至有的網絡直播平臺為了吸引更高的人氣,得到更大的市場份額,獲得經濟利益,監管寬松,放縱主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導致肆意侵權行為橫行。

      2)審查不到位。目前的網絡直播平臺不會對網絡主播直播的影視作品來源進行審查,因為《審理規定》中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此予以免責。即使影視作品是網絡主播非法下載,只要查證正在播放的該影片擁有版權即可。這一“洗白”的做法損害了著作權人、合法版權擁有者等主體的合法權益。

      3)濫用“避風港”原則。部分網絡主播會在網絡互動直播平臺中提供站外視頻點播鏈接,平臺會在鏈接跳轉時提示平臺對站外鏈接不予承擔責任。很多站外點播鏈接長期放在網絡互動直播平臺影視專區的顯眼位置上,但作為重要受益方的平臺往往采取消極被動的監管辦法,若合法版權人未通知、起訴平臺要求其刪除、斷開鏈接等,網絡互動直播平臺一般都會放任該行為。“以盜播換市場”、“先侵權后賠償”甚至成為部分網絡互動直播平臺盈利的主要模式之一。

      4)損失難以計算。《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三種侵權損失計算方法:實際損失計算法;侵權利益計算法;法定數額計算法。但實踐中,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而直接侵權人網絡主播以及間接侵權人網絡互動直播平臺的實際獲利遠大于表面展現的部分“虛擬禮物”獲利(網絡互動直播平臺只能看到免費的“虛擬禮物”獲利以及贈送“虛擬禮物”最多的前幾名榜單獲利),且難以統計播放侵權影視作品獲利、是否因侵權影視作品獲利等問題,使得被侵權人確認索賠數額難上加難,維權人的維權收益甚微甚至低于其所需付出的維權成本,而侵權人的侵權成本甚微甚至還收益頗豐,這極大地打擊了權利人維權積極性,助長了侵權人的囂張氣焰。

      (二)發布非法違規互聯網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1、互聯網廣告及合法合規性要求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件等互聯網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鏈接、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隨著網絡互動直播經濟的日益成熟,互聯網廣告成為網絡主播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

      一般情況下,賣家是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網絡主播是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網絡互動直播平臺是互聯網廣告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而根據《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網絡主播在廣告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若網絡主播自己開設網店,并在自己直播過程中給自己的網店產品自行發布廣告,網絡主播是廣告主身份;若網絡主播收取他人廣告費,在直播過程中只是給他人產品發布廣告,網絡主播是廣告發布者身份;若網絡主播收取他人廣告費,給產品代言,網絡主播是廣告代言人身份。

      但無論網絡主播在網絡廣告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其廣告都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誠實守信,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當網絡互動直播平臺的網絡用戶從網絡主播推廣的互聯網廣告中購買商品時,網絡用戶就轉化為消費者的角色,受到《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的保護。

      2、網絡互動直播中常見的非法違規廣告侵權行為分析

      網絡互動直播中主播涉及的廣告范圍廣泛,其中不乏存在大量的“山寨”高仿、偽劣、走私、涉黃涉暴等我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買賣的商品和服務。

      在網絡主播發布的互聯網廣告中,違法違規商品的廣告主不具備《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營業執照、相關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合法合規商品等要求,且大多數的違法違規廣告產品都是網絡主播明知或是應知的,但依然為其做廣告推廣,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互動直播平臺疏于監管責任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3、對非法違規廣告侵權行為救濟困難的原因分析

      1)責任主體不明確。違規違法的網絡廣告存在方式主要的二類:第一種是網絡主播明示方式插播廣告;第二種是網絡主播及網絡互動直播平臺默示方式推廣廣告,主要有兩種手段,一是通過將違規產品的名稱改為諧音字活用拼音來代替,以此來規避平臺監管,二是通過廣告主給網絡主播刷“虛擬禮物”或是開通會員、“守護”等獲得特權,達到一定數額后廣告主用戶將會名列網絡直播中顯眼位置或是被抬上麥序在容易被用戶看到的地方,而廣告主用戶的名稱即是廣告內容。對于明示方式,責任主體較為明確;但對于默示方式,責任主體則難以確定,網絡用戶通過刷“虛擬禮物”或是開通特權等方式從而占據顯眼位置,借此打廣告,與網絡主播和網絡互動直播平臺間無具體廣告協議,但是主播或平臺是明知或應知的,并從中獲取包括直接經濟利益、人氣流量等在內的利益,雙方是達成了一種默認的共識。因此,獲利且消極對待的網絡互動直播平臺以及網絡主播并不能以沒有簽訂廣告合同、網絡用戶昵稱自由等逃避法律責任,他們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要求該類網絡用戶及時更改或封停這種惡意推廣廣告的用戶名,否則應視為違法違規互聯網廣告的相關責任主體,為推廣廣告的網絡用戶通過給網絡主播刷“虛擬禮物”或開通特權等花費應當視為廣告費用。

      2)消費者權益保護能力弱。網絡互動直播“粘性”的特點使得大量網絡用戶對其喜愛的網絡主播是極其信任的,容易陷入虛假廣告的陷阱中。網絡互動直播中客戶流動性大,不需要實名注冊認證,昵稱更改自由,而非法違規的互聯網廣告沒有登記備案,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虛假廣告的侵害時,廣告主的真實身份信息難以查詢,且因缺少網絡主播推廣廣告時的截圖、錄屏、錄音等證據,使得網路互動直播平臺、網絡主播承擔責任的取證變得非常困難。網絡用戶依網絡主播推廣的廣告購買商品時大多是由網絡用戶與賣家直接聯系交易,并沒有像淘寶、京東等專業正規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也就沒有專業的售后糾紛解決渠道,消費者侵權救濟困難。最終被侵權的消費者往往會因為受騙金額低、取證難、訴訟成本高等原因而放棄維權。

      (三)侵犯用戶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利受到《憲法》保護。

      “全民直播”的今天,為了吸引高人氣、獲得更高的經濟收益等利益驅使網絡主播侵犯公民隱私權頻發。最典型也最常見的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事件就是戶外直播中主播通過滴滴、優步等打車軟件招攬乘車客戶,并由隱藏攝像頭將車內情景進行實時現場直播,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引誘當事人說出網絡用戶感興趣的個人隱私問題,以此滿足網絡用戶的獵奇心理。在未經乘客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下,網絡主播私自將其影音影像上傳至網絡,且通過直播獲取大量網絡用戶關注、間接或直接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侵犯了乘客的肖像權。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還可要求戶外主播停止網絡直播侵權、返還獲利,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若網絡互動直播平臺明知或應知,并與該戶外主播簽訂了勞動合同,戶外主播的直播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網絡互動直播平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三、網絡互動直播中侵權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一)健全規范網絡互動直播的法律法規

      互聯網時代在極大地促進了人類社會飛躍發展的同時,互聯網侵權也開始在虛擬的網絡空間蔓延。除了被直接移植到互聯網中的傳統違法行為外,傳統違法行為還融合了互聯網自身特性出現了異化,產生了新的違法行為。互聯網中出現的新的違法行為使得傳統法律法規面臨挑戰。

      完善有效的互聯網立法是促進互聯網發展,實現有效管理的法律基礎。應對新型互聯網犯罪需要提高互聯網法律法規的立法位階,推動互聯網專項立法。目前,我國在互聯網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多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缺少高位階法律層面的法律法規。通過高位階互聯網立法,加強規制互聯網的法律效力,從而提高對網絡互動直播法律規制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多方協作的復合監管機制

      經濟市場的穩定規范發展,監管是關鍵。

      網絡互動直播平臺作為監管的“第一道防線”,是直播內容的第一層“過濾網”,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注重公序良俗,自覺加強公司內部對直播內容的審核管理,嚴禁觸碰法律“紅線”,為廣大網絡用戶提供綠色健康的直播內容。第三方監管機構作為專業系統的監管機構,是直播內容的第二層“過濾網”;國家監管機構作為國家方面的機構,是直播內容的“最后一層過濾網”,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一層“過濾網”。將網絡直播平臺、國家監管機構、第三方監管機構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共建多方協作的復合監管機制,將網絡互動直播嚴格監管于我國法律法規范圍內,促進我國的網絡互動直播和諧發展。

      要盡快明確網絡互動直播的監管機構及其職責。目前對網絡互動直播的監管機構涉及公安部門、文化部門、廣電部門、工商部門等,但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不清,大大降低監管效率與質量,因此,厘清監管機構關系、明確部門職責對網絡互動直播的高效監管至關重要。

      (三)加重查處和處罰力度

      促進網絡互動直播監管常態化。監管部門、工商部門、司法部門等部門聯合執法,不應只是在某一時間段內加強查處搞“行動”,這樣極易造成網絡互動直播平臺在“行動”時間段內“重點監管”,而在平時卻放松監管以謀取可能的經濟利益,應該更加強調平時的查處力度,落實7×24小時監管值班制度。

      拓寬對違法違規直播的投訴舉報渠道。在網絡互動直播頁面不僅要設立直播平臺自身的舉報系統,還要有鏈接到國家打擊互聯網違法犯罪的網絡舉報系統,例如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等,完善相應的網絡直播舉報制度,做到真正、高效、嚴格的對違法違規網絡互動直播行為的舉報和查處。

      網絡互動直播平臺應建立直播視頻同步保存的數據庫系統,當網絡主播進行直播時,網絡互動直播平臺自動對其直播內容進行同步保存,即有利于平臺自身以及國家監管機構的不定時、全面地抽查監管,也有利于被侵權人維權時證據的取得。在嚴格監管的同時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證據固定,為被侵權人維權追償提供了基礎保障,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維護了廣大公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等明確網絡互動直播各方主體的相關法律責任,加重對違法主體的懲罰力度。當網絡用戶合法權益遭到非法侵害時,能夠積極行使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獲得與被侵害權益相匹配的損害賠償,而侵權人能得到與其侵權、犯罪行為向匹配的懲罰,不僅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違法行為應追究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處罰。

      (四)培養守法合規誠信的互聯網經營意識

      守法合規、誠實守信既是對我國優秀傳統道德文化的繼承與發揚,同時也是我們每個人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

      在互聯網這一開放自由程度極高、隱蔽性、虛擬性的特殊網絡空間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重要性尤為突出。當人們提起“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信任”時不再只是成為一句笑談,而是應該真正的落實在實處,為互聯網經營提供一個最基本的、良好的市場環境。

      加強普法教育與宣傳,通過普法工作進課堂、進社區、進公司等盡可能讓更加廣泛的社會群眾懂法、守法、用法,提高公民、公司的法律意識。在公園、廣場等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地方建立法制宣傳廣場、法制宣傳公園等,讓人民群眾在休閑的同時輕松愉悅、潛移默化地增加對法制知識的了解。充分利用新媒體優勢,通過微信、QQ、短信等與人民大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通訊工具及時發布與時俱進的法制宣傳信息,擴大法制宣傳覆蓋面。豐富全國法制宣傳日、“普法周”、“普法月”等節日的普法宣傳形式,通過組織法律專業人士對群眾的法律問題進行現場解答、發放法制宣傳資料、舉辦法制知識競賽等活動讓法律更真切的走進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去。建立、健全各種“誠信黑名單”制度,不僅在日常生活中與人誠信,還要在市場經濟中樹立正確的誠信經營觀念。

      (五)建立迅捷的糾紛處理機制

      2015年以來,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知識產權網上法庭等網上法庭相繼在浙江杭州上線,網上法庭的出現極大的解決了當事人異地訴訟難的問題,法官、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同步網絡視頻方式進行開庭審理案件,節省了司法資源與成本,便捷了雙方當事人司法訴訟,保障了當事人積極維護合法權利的實現,對推動我國司法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除了較為迅捷的司法訴訟糾紛處理,還應設立一個司法訴訟之前的網絡糾紛協調解決機構。由于在網絡互動直播中,被侵權人數量大,但是每人所涉及的被侵權數額卻相對較小,大量的侵權糾紛是可以不通過司法途徑、通過協調機構解決的。由國家設立協調糾紛解決機構作為司法訴訟前的糾紛處理選擇,不僅能夠更好的使侵權人承擔與其侵權行為相匹配的侵權責任,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能夠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結語

      互聯網發展過程中所帶來的各類問題已經深刻地影響到了人們現實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網絡互動直播中的互聯網侵權與維權矛盾問題日益尖銳突出,網絡直播中的侵權問題對現實社會中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對國家的治理能力提出挑戰,針對網絡互動直播的法治化建設刻不容緩。

      就我國目前的網絡互動直播管理來看,位階較低且不完善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的監管體系等難以維護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因此,我們應加快互聯網相關的專項立法建設,積極推動完善監管體系、制度的建立,嚴厲打擊網絡直播中的違法者及違法行為等,以更好地促進網絡互動直播合法、合理、健康、穩定發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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