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14.07.15 time:15:25
內容摘要:近些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環境對于著作權許可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但不可否認的是,著作權許可是充分尊重著作權人的利益并能使著作權財產權利權益得以實現的最佳途徑,在網絡環境下更是如此。對于此,法學專家和相關行業從業者在立法和實踐層面都做出了有益的嘗試,這些嘗試各有利弊。筆者試圖通過比較分析,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以上模式分別指出各自的不足之處,明確并不能單獨采用其中一種模式就可以解決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許可難題,而是建議明確我國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的理念,在立法層面的制度設計和實踐層面進行完善,應該將技術,法律與契約三者相結合,形成多元化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網絡環境 著作權許可 集體管理 個別許可 知識共享
一、 著作權許可制度概述
著作權許可制度是建立在著作權人利用作品的基礎之上的,從屬于著作權交易。因為著作權制度是隸屬于民法和知識產權法下的法律制度,所以著作權許可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制度的影響,但是基于著作權自身的屬性,著作權許可制度又有著自己獨特之處。本部分通過梳理著作權許可的概念,對著作權許可制度理論作出闡釋,為后文的模式分析奠定基礎。
(一)“著作權許可”的定義
何謂許可呢?簡言之,許可是在不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條件下讓渡財產中的權利。[1]著作權許可即為著作權人在不轉讓著作權財產所有權的條件下讓渡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一項或是若干項給使用者,雙方約定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者支付相應對價,這樣一種著作權使用方式稱為著作權許可。
(二)“著作權許可”的法理解讀
著作權許可是一種建立在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同其他的法律關系一樣存在著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關系等內容。
著作權許可的主體應是著作權人和使用人,著作權人包括著作權原始主體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作者和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合同約定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的其他人,另一類主體是著作權的繼受主體,是指通過受讓、繼承、受贈和其他法定方式從著作權原始主體手中獲得著作權的人。[2]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人。所以,通常情況下,一個著作權人要面對多個使用者,進行個別許可的交易成本巨大。
著作權許可的客體應是著作權的財產權的一項或是幾項,不包括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專屬于著作權人的權利,人身權是體現著作權人特別是直接創作作品的作者的人格,思想及蘊含在作品中其他的作者專有的獨特屬性。賦予使用者人身權會破壞著作權人的對于作品專有的獨特屬性。使用者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從使用目的來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個人,多半為了學習,欣賞,另一類是商業機構,其使用目的是希望通過使用作品達到獲取經濟效益或是擴大知名度等目的。使用者沒有使用人身權的必要。基于上述兩原因,著作權許可無需擴展到人身權領域。
著作權許可的權利內容是著作權人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許可使用者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期限內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許可的方式不限于合同,特別是在網絡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日益完善的背景下。一定范圍指著作權人和使用者對許可的著作權財產權利項在地域和使用媒介的范圍,比如約定在哪些國家和哪些媒體形式上使用。一定期限,是指著作權許可的期限應不大于或等于著作權存續的期間,大于存續期間,則超過存續期間的時間已經對于著作權許可沒有意義,因為此時的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而等于著作權期間,則著作權許可已經等同于著作權轉讓,這在著作權許可中是不會出現的,因為著作權人許可多是對多名使用者進行許可,著作權轉讓不符合著作權人許可的初衷。
二、網絡環境對著作權許可模式提出的挑戰
最近幾年,國內外網絡著作權許可爭議不斷,當前網絡著作權許可模式的不完善使得商業機構在網絡著作權許可中獲得了優勢地位,商業機構利用自己提出的著作權許可模式來低價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著作權人在維權時卻因為著作權許可模式的缺位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如何充分保護著作權人權益和促進作品合理傳播就成為了網絡對著作權許可模式提出的巨大挑戰。
(一)“谷歌數字圖書館”案
2004年12月,谷歌啟動了“數字圖書館”工程,用電子掃描技術將紙質書籍轉化為電子書籍,使得足不出戶就可以閱讀世界各地圖書館的藏書。到2009年10月,谷歌已完成了對1000多萬冊圖書的掃描工作。[3]
2009年10月,央視報道稱,谷歌數字圖書館涉嫌在網絡上大范圍非法傳播中文圖書,從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獲悉,570位權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經授權已被谷歌掃描上網。谷歌公司將面臨中國權利人的侵權指控。[4]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570位包括國家領導人、政府官員和作家在內的權利人對自己的作品在網絡上被傳播表示毫不知情,且沒有證據表明谷歌公司取得了權利人的授權。[5]
谷歌之后提出和解聲明,把這份和解方案公布在中國作協官網“中國作家網”上。在這份方案中,谷歌把條款分為“同意和解”和“不同意”兩類。同意和解的作者,本人提出“申請”,每人每本書可以獲得“至少60美元”作為賠償,以后還能獲得圖書在線閱讀收入的分成。明年6月5日之后還未申請,則被視為自動放棄權利。如果作家選擇“不同意”,則可提出訴訟,但不得晚于明年1月5日。[6]
谷歌數字圖書館在提出和解聲明是單方面制作的,其試圖利用其商業機構的優勢地位以取得對著作權人的優勢,其自動放棄權利條款還有限制訴訟時間的條款明顯對著作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見,如果讓著作權人單獨面對商業機構還是會處于劣勢地位。在網絡環境下同樣需要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樣的中介機構介入發揮作用,如何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同時又使得使用者更方便使用作品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二)“百度文庫”案
2011年3月15日,賈平凹、韓寒等50位作家公開發布《中國作家聲討百度書》,[7]指責百度文庫在線分享這些作家的作品侵犯其著作權,百度回應稱其作為共享文檔的網絡平臺,其共享的文檔都來自網友的上傳,其自身并沒有侵犯作家們的作品的著作權。
百度文庫在此番侵犯風波后,開始著手解決版權問題,正式推出百度文庫版權合作平臺,該平臺包括與版權方的具體合作形式,以及對版權合作方的宣傳支持等幾大板塊內容。其中,對百度文庫對付費分成、廣告分成的兩種合作模式進行了詳細介紹。
第一種付費分成模式僅提供部分章節試讀,用戶如想閱讀或是下載全文則需支付相關費用。百度將費用與版權方分成,而且百度聲稱版權方占較多比例。
第二種廣告分成模式,百度文庫現有模式不變,但是百度會通過植入廣告獲取廣告收入,使作者或版權方獲取相應收入。[8]
由此可見,百度文庫與谷歌圖書館類似同樣對于著作權人作品的收益采取了收取費用分成的模式,不同的是提出了廣告分成。但是百度文庫對于收取費用和廣告的分成比例依然沒有明確,究竟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如何解決著作權人和使用者協商分成的問題同樣值得關注。
三、 國外的網絡著作權許可模式概述
國外關于著作權許可的法律規定大多大同小異,但是在基于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的操作卻有著一些不同。特別是在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更多把著作權許可模式的規范交給了市場,由眾多參與競爭的著作權許可組織提出了許多適應市場需求的許可模式。而
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堅持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同時,加速著作權集體管理電子化。另一方面,以俄羅斯為代表的諸多國家采用延伸集體管理制度輔助以解決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的難題。
(一)美國
在實踐層面,美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以商業公司的類型出現的,美國現有的管理音樂作品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有美國作曲家、作家和出版者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簡稱ASCAP)、廣播音樂公司 (Broadcast Music,Inc.簡稱BMI)和以處理音樂作品機械復制權為主的亨利福克斯代理機構 (HarryFox Agency)。美國處理文字作品復制為主的集體管理組織是美國的著作權許可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9以ASCAP為例,著作權人可以登錄ASCAP網站申請成為ASCAP的會員,授權ASCAP管理自己的作品,而使用者則可以通過ASCAP網站的數據庫查詢需要許可使用的作品的相關信息,確實是否在ASCAP管理之下,然后可以通過ASCAP獲得使用許可。ASCAP的許可種類是依據載體的不同來劃分的,例如電視、衛星、網絡等。關于CCC,它的許可范圍包括在售或者停售的書籍、報刊、雜志、電影、電視節目、圖片、博客和電子書等,CCC的許可種類分為商業許可、學術許可等,它于2010年成立了全資附屬公司RightsDirect,為來自歐洲地區的作品提供服務,在2012年與作為搜素引擎的Pubget公司合作,為使用者提供作品的信息,滿足著作權市場許可的需要。10CCC提供的許可服務包括了年度授權服務和單次使用授權服務,11在商業許可中,年度授權服務主要針對企業,使需要使用作品的企業在使用年限內可以多人、多次使用作品,而單次使用授權針對偶爾需要商業使用作品的個人。在學術許可中,高校和科研機構使用年度授權服務較多,而單次授權主要使用人為教學而臨時使用的。
20世紀80年代,麻省理工學院的Stallman建立了自由軟件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12。他認為沒有人必須要為軟件支付費用,理應自由獲取源代碼。13自由軟件基金會建立了開發源代碼模式,做法是在發布軟件的同時公布軟件的源代碼,允許使用者使用和修改,不同于之前商業軟件嚴格保護源代碼的做法,這樣做使得軟件程序再創造成為可能,極大方便軟件的改進,有利于消費者,同時也促進軟件開發者獲得不同的軟件技術。
隨后出現的自由文檔許可證FDL和CC許可證比開放源代碼模式更進一步,對傳統的商業許可模式帶來了更大的沖擊。自由文檔許可證是指任何人具有復制、發布和修改自由文檔及修改本的權利。14這些文檔相當于演繹作品,任何人都可以給這篇文檔加上自己覺得屬于文檔的內容,多見于網絡的百科全書,而且這些文檔也是在網絡上全部公開,供使用者使用。CC許可證使得作品的所有權利保留轉變為部分權利保留,按照創造共用組織的說法,CC許可證是建立在著作權之上,與自由文檔許可證FDL一樣,可以允許任何任何人復制、發布和修改作品,同時給予授權人選擇權,讓授權人決定是否允許自己的作品被商業使用和進行衍生創作。CC許可證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形成了模塊化的合同條款,15 CC許可證的授權條款包括六種方式,一是標示姓名,允許任何人復制、發布和修改作品,進行商業性或者非商業使用,但是需要按照授權人的指定方式標示作品作者的姓名;二是標示姓名加相同方式分享,與標示姓名內容相類似,不同的是基于授權作品創造的衍生作品要以同樣的CC許可證方式授權他人使用;三是標示姓名加禁止修改,使用者需按照指定方式標示作品作者的姓名,使用者被禁止對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四是姓名標示加非商業使用,在標示姓名的前提下,作品的使用僅限于非商業性用途,但是,作品的衍生作品不受非商業性使用的限制;五是標示姓名加非商業性使用加相同方式分享,在第四條的前提下,加入衍生作品也必須以CC許可證方式授權使用;六是標示姓名加非商業性使用加禁止修改,即在第四條的前提下,不允許他人修改作品。16這六個條款是供權利人授權作品時進行選擇的,并且有相應的標識相對應。
舉世聞名的“索尼案”中索尼公司作為錄像機的制造商雖然以產品具有非實質侵權用途而不構成間接侵權,17但是在“索尼案”之后,技術發展遠遠人們想象,以前還只是使用錄像機將無法現場觀看的電視節目錄制下來,改變觀看的時間,隨著錄音錄像設備日益完善,出現了能夠錄制高質量的音樂和錄像的設備和媒介,使得唱片公司等出版商大為不滿,一系列訴訟也隨之產生,最終導致美國《家庭錄音法案》的產生。該法案要求所有的數字錄音設備必須加裝“連續復制管理系統”(SCMS)或是與其功能相同的類似系統,18進口商和制造商需為數字媒體設備、媒體支付補償金,那些希望進口制造和銷售商必須從版權局獲得法定許可。19補償的標準采用了銷售價格的比例與最低、最高限價相結合的方式,而對于收益的分配,則較為復雜,最重要的特征是建立兩個單獨的基金——錄音基金與音樂作品基金,錄音基金所占比較重,不同利益獲得者在基金中進行分配。對于版權補償金,權利人需要提出申請,在權益分配產生分歧時可以通過仲裁程序加以解決。在實踐操作中,美國藝術家及唱片公司聯盟(The Alliance of Artists and Recording Companies,AARC)承擔了收取版權管理補償金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角色,不僅在國內發展了大量會員,還把版權補償金的業務擴展到了其他國家。
(二)德國
德國的版權補償金制度是在全世界范圍之內最早創立的,其制度確立源起于德國最高法院的兩個案例判決,其后在1965年著作權法中確立了版權補償金制度,向復印設備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征收版稅,版稅所占收入比由著作權法規定,費用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繳。隨著錄音和錄像設備的大規模使用,德國著作權法的版權補償金制度再次面臨挑戰,為了彌補因為使用錄音和錄像設備導致的唱片和錄像帶市場的銷售損失,德國著作權法在實行版權補償金制度的20年后再度做出修改,將版權補償金使用對象擴大到空白的錄音錄像帶,而且還將補償義務人擴展到復制設備服務的提供者。在網絡技術使得私人復制變得更加容易和費用低廉以后,德國著作權法的版權補償金制度在2003年迎來了第三次變革。修訂后的版權補償金制度的權利請求人是作品創作者、表演者、錄音作品制作者、電影制作人。20而義務人則是復制設備和載體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商,但是對于未達到一定規模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商免除付費義務。版權補償金的收費標準還是在著作權法予以了規定,對于不同的種類的載體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除了給予著作權人以外用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和促進文化事業發展
(三)俄羅斯
延伸集體管理制度20世紀60年代最先在北歐國家版權法所體現,起初只作為處理廣播中版權問題的手段,后來擴展到學校和企業使用照片的版權問題。21現在隨著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不斷擴展,在丹麥,延伸集體管理制度已經擴展到圖書館電子文獻的復制,公開發表的藝術作品的復制等問題。延伸集體管理制度也在世界范圍內不斷擴展,立法具有代表性的為俄羅斯,在俄羅斯的《民法典》中,俄羅斯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引入了延伸集體管理制度。
俄羅斯的延伸集體管理制度是由國家委托授權,對所有的權利人的權利進行管理,其管理面向的是相應類型的所有權利人的利益,對外獨立于與權利人之間存在的合同而為所有的權利人實施費用收取,延伸集體管理組織有權行使未與其簽訂合同的權利人的權利,并為他們收取報酬,22延伸集體管理制度涉及范圍主要集中藝術作品公開播放以及演出的權利,作品的追續權等。延伸集體管理制度授予了著作權人聲明排除延伸集體管理的權利,如果著作權人一旦聲明排除延伸集體管理,集體管理組織就無法進行延伸管理,相應的報酬和維權行為就理應由著作權人自己承擔。而且,集體管理組織的延伸集體管理行為是在俄羅斯聯邦政府機關的監督下運作,相應的章程也需要政府的批準。
四、我國的網絡著作權許可模式
最近幾年,我國互聯網獲得了飛速的發展,大量著作權人的作品也被電子化上傳到了網絡,隨著網絡作品正版化步伐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作品開始通過網絡許可傳播,對于著作權人和使用者而言,網絡已經成為許可和使用作品的一個重要媒介。著作權法的修訂和相關著作權人的不斷實踐形成了我國目前的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以下做一一分析:
(一)傳統模式——個別許可
個別許可在著作權交易產生之初作為主導的許可模式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著作權作品類型和使用環境的變化,在“海量許可”模式下個別許可已經無法很好地發揮作用,使得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占據了主導地位。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作品技術保護措施以及權利管理信息的出現,使得單獨許可模式又得以回歸,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軟件的許可模式,即網絡包裝合同,軟件的著作權人設置軟件使用的各項條件,包括使用范圍、使用目的、使用費用、使用期限等等,使用者必須一一滿足這些條件,在現實環境中表現為使用者為了獲得許可按照軟件許可合同的要求,一步一步點擊,填寫相關內容或是支付相關費用,最后在滿足所有條件后可以下載或是安裝該軟件。從法理上看,這些必須滿足才能使用的許可條件相當于要約,一旦使用者做出滿足這些條件的行為可以視作為承諾,最后許可的達成視為整個合同的完成。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我國目前的實踐中的情況,大部分軟件的使用條款都是格式條款,包括付費條款,這意味著一旦使用者拒絕軟件使用條款中的任意一條都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法建立,另一方面,還有許多使用者因為條款過于繁瑣或是專業性太強,無法充分了解條款內容導致被動接受不合理的條件,這些都成為網絡包裝合同的缺點。如何改進對使用者不利的使用合同,盡可能達成許可成為現階段網絡環境下個別許可模式所需要的解決的問題。
(二)大量集中許可——集體管理
我國《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就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確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2005年起施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規定。隨著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23陸續建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來了。
但是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還無法充分適應著作權許可的需要,一是著作權集體組織雖然根據集體管理的作品不同進行了分工,出現了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但是事實上因為在該作品領域內沒有其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參與,造成在該領域這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家獨大的局面,形成了事實上的壟斷;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組織形式都是以協會性質出現,缺少以公司為組織形式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導致整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運作缺乏市場化考量;三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費標準不合理,例如,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關于KTV作品的收費標準就引起廣泛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收費的標準沒有充分考慮KTV場所營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整個標準的過程也沒有充分征詢KTV營業者的意見,標準制定的過程不透明。
(三)授權要約
2004年9月10日首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全國第一本在書中直接登載授權要約的圖書。這本書比其他圖書多了一頁“著作權授權聲明”,根據該聲明的內容,任何個人或機構均可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使用本書:(1)授權范圍:數字形式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2)授權費用:收入的5%;(3)支付方式:在收入產生6個月內支付給中華著作權代理總公司收轉;(4)使用方式:保持作品完整性,必須注明作者和來源;(5)保留其他權利。24
由此可見,授權要約是著作權人在作品中直接向使用者公布使用條件,使用者只要滿足這些條件即可獲得作品使用的許可,這種行為可以視作合同的要約,一旦使用者做出承諾,作品的許可使用合同即宣告成立。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著作權人自己制定相應的許可條件,由于在作品中公布,直接面向使用者,降低了談判成本。授權范圍中指出主要以網絡環境下許可為主,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通常要面對多個使用者,著作權人公布使用條件,多個使用者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條件來確立許可合同是否成立,這樣的模式適合網絡環境下要求大量許可的要求。但不可否認的是,授權要約也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授權要約的現實案例少,說明市場并沒有充分接受這種模式,能否適應市場的需要存在變數;其次,授權要約是由著作權人單方制定,一方面著作權人由于無法獲得準確的市場交易行情,對于許可條件的判斷可能存在較大誤差,另一方面,著作權人單方面制定條件也使得使用者缺少選擇的余地,很可能造成許可條件過高,使用者放棄獲得使用許可。
(四)超星模式
超星數字圖書館作為目前世界最大的中文在線圖書館,創立一套自已特有的網絡著作權許可模式,作為對著作權人授權的回報,超星數字圖書館提供了兩種選擇:一是數字圖書館向作者贈送價值3000元的10年期讀書卡,享受數字圖書館的VIP待遇。10年后授權作者可以要求繼續贈送讀書卡使用。二是超星事先支付作者每本圖書60-300元,然后將該本圖書經營收入(含電子書收費、按需印刷等)的63%支付給作者。25著作權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任何一種,第二種方式并不少見,第一種方式授予了授權的著作權人可以使用超星數字圖書館中他人作品的權利,這一點,對于著作權人,特別是創作作品的作家而言是非常具有吸引力,因為超星數字圖書館包含了大量中文電子書,作為創作作品的作家來說可以通過授權免費瀏覽這么多作品從而進行下一部作品的創作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當然,這種模式針對授權群體為作者,當著作權人并不是作者,而是商業機構或是其他組織,這種模式可能并非適用。而且目前較為成功的案例也只有超星這一例,并且這種通過以許可換許可的交叉許可模式并不能免除超星數字圖書館要一一與作者簽約的麻煩,盡管超星數字圖書館聲稱獲得35萬作者的授權,但其中付出的交易成本可想而知,在需要作品海量許可的網絡時代,這種模式恐怕不能單純照搬使用。
(五)著作權代理
著作權代理公司是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尚未成型的情況下形成的以著作權交易業務為主的中介組織,因為是以公司作為組織形式存在的,不同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多半是由行業協會發起成立的,申請設立的條件相對于公司來說也較高,成立一個著作權代理公司只需與申請普通公司一樣到工商部門提出申請,待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成功后,再到版權注冊中心登記即可成立著作權代理公司。26著作權代理公司雖然組織形式不同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但可以進行完全市場化的運作。著作權代理公司可以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代理協議,代理發放作品使用的許可,收取許可費用,代表著作權人參與訴訟等維權活動。著作權代理公司參與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許可可以充分了解市場行情,通過與互聯網公司的合作來推動更多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獲得許可,而且由于著作權代理公司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客體,多家著作權代理公司的出現必然導致相互競爭,充分提高著作權許可的服務,而且有利于發掘更多作品,推動作品的在線許可。
(六)知識共享
2006年3月,在北京舉行了“簡體中文版知識共享協議發布會暨數字化時代的知識產權與知識共享國際會議”,會上正式發布了知識共享許可協議中國大陸2.5版。27根據知識共享中國大陸網站上的表述,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文本一共有六種,分別為署名-非商業許可-禁止演繹,署名-非商業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署名-禁止演繹,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28六種協議文本的具體內容與美國CC許可證相同。
五、完善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的建議
在提出具體的完善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的建議與措施之前,筆者想先明確我國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的完善所要秉承的理念。有學者認為,在設計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模式時必須考慮兩個問題:第一,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激勵創造者并在多大的程度上使公眾獲得利益;第二,在多大的程度上壟斷權的授予會損害公眾。29對于實踐中的情況則要考慮到市場的接受程度和許可模式的交易成本的問題。所以,筆者認為一個適應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許可模式理應是一方面保護創造者的收益以刺激其進行再創造,并且使用者通過獲得作品的許可而受益,而許可模式并沒有造成壟斷,使得著作權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該許可模式被著作權交易市場充分接受,并且交易成本較低。根據這種理念,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許可模式顯然是多元化的,正如上文所述,因為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點,任何一個單獨模式都不符合這些條件,唯一的出路就是根據現實情況,制定多元化的模式。筆者結合上文分析提出完善我國的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許可模式的建議如下:
(一)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首先,應當允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充分競爭。我國現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包括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30較之以前,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正在逐漸建立起來。從目前的情況看,雖然各類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初具規模,但是在各類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中,除了現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沒有其他提供同樣服務的競爭對手介入。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的規定,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這無疑排斥了在同一種類作品范圍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競爭的可能性。筆者認為這條規定不太合理,首先根據著作權的私權屬性,作為著作權交易的種類之一的著作權許可理應秉承市場化原則,允許充分競爭,著作權集體管理體管理組織可以競爭不斷創新,提高著作權許可的效率和范圍,為著作權人爭取更大的權益,而著作權人也可以通過比較選擇能滿足自己許可需求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同樣作為作品的使用者也會有選擇的余地。
其次,允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公司模式來運營。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目前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都是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個人或者組織發起的,這么做有利于著作權人與集體管理組織之間建立良好的關系,使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充分代表著作權人,但是這么做也會使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過于偏重于著作權的利益,使得使用者處在不利的位置。國外的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組織架構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國外的集體管理組織以行業協會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出現,而且公司的組織形式越來越成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主要組織架構,正如上文所說,參照世界其他各國的做法,理應鼓勵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更多地以公司模式來運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公司模式運營有利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真正面向市場,進行充分地競爭,以提高許可的效率和擴大許可的范圍,也有利于避免某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獨大,造成市場的壟斷,對其他競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人和使用者帶來損害。
最后,制定許可收費標準時理應召開聽證會,建立作品許可收費的爭議解決機制。關于KTV使用MTV收費的標準就受到了很大質疑,因為其采用的不是業內較為接受按次計費,而是提出按包房計費的標準,導致眾多KTV從業者質疑,而且具體收費標準在制定的過程中并沒有與KTV從業者進行協商,這更加劇了雙方的矛盾,最終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放棄統一的收費標準,改為按地區收入不同來劃分收費。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制定許可收費標準時理應分別召集著作權人和使用者雙方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制定相應的收費標準草案,在收費標準草案確定之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召開聽證會,讓業內人士充分聽證質證收費標準,做到許可收費標準制定過程的公開。在標準頒布實施后,個別使用者或是著作權人對于具體作品許可收費認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異議,行政部門組織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專門委員會,對于上述異議進行裁定。以上制度設計可以充分緩解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使用費標準爭議不斷的情況。
(二)引入補償金及延伸集體管理制度
僅僅組織上完善現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還是遠遠不夠的,借鑒國外較為成功的著作權許可制度設計,我國理應引入補償金和延伸集體管理制度。補償金制度在網絡環境下由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先行實施,并且明確征收對象,申請人和征收標準,建立補償金制度的爭議解決機制。延伸集體管理制度同樣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施,明確在網絡環境下適用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作品范圍,建立反壟斷和爭議解決機制。
對于補償金制度在我國的適用,學術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爭議的集中點在于補償金制度的適用有賴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用的充分發揮和使用者接受補償金的程度。筆者認為,良好運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補償金制度的重要保障,但補償金制度并不必須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著作權交易市場中充分發揮作用以后才可以實施。由于國內數字音樂分享網站的興起,特別是以P2P形式運營的網站收到廣大網民的追捧,國內數字音樂市場乃至整個音樂市場環境每況愈下,許多音樂出版商對網絡音樂分享無計可施,究其原因,我國的著作權法對于私人復制沒有明確規定,合理使用制度中個人使用的范圍又過于寬泛,導致無法對于私人復制所導致的出版商利益損失進行補償。結合我國國民對于著作權法認知程度,補償金制度是平衡出版商和使用者利益的最佳選擇。在網絡環境下可以先行實施補償金制度,既有利于補償著作權人收益,也使得使用者較為容易接受。
我國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補償金制度的征收對象理應包括當下流行的復制設備和技術的供應商和服務商,包括硬盤、數碼光盤、U盤、刻錄軟件等的供應商和服務商,對于沒有達到較大的出售規模的供應商和服務商征收補償金從經濟成本上考慮可能入不敷出,所以可以免除其補償金的繳費義務。補償金的申請人應為作品的著作權享有人,包括組織和個人。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的著作權交易環境下不易將作品的權利人區分得特別清楚,所以沒有必要規定特別具體的補償金權利人,補償金內部分配的問題理應交給著作權共同所有人自己協商解決,法律法規不宜規定過細。補償金也理應在著作權法中予以規定,具體標準理應區別作品的種類,規定補償金所占收益的比例,而不是具體列出補償金數值,列出具體每種作品的補償金數值所需的成本巨大,具體數值的計算結果也會存在較大爭議,采用提成比例的標準一方面是遵循了出版行業的交易慣例,另一方面也減少了制定標準所需的成本。最后,關于補償金收取和分配的問題,有人認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不夠完善,所以補償金的收取和分配都存在很大的問題,正如上文所說,在網絡環境下完全可以適用補償金制度,因為基于網絡技術,補償金的繳納完全可以在網絡上實現,而且現階段已經存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包括著作權代理公司網站就可以實現繳費的需求。按照上文所述的完善后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度,著作權人和復制設備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商對于補償金收取和分配有異議的話可以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專門委員會提出異議,專門委員會對于補償金收取和分配的異議做出裁定。
正如上文所說,在互聯網時代下,延伸集體管理制度可以使得集體管理組織充分適應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的需要。對于延伸集體管理制度,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有所涉及。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修改草案第三稿在第61條中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點播等方式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或者視聽作品,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相關使用費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31國家版權局在第二稿中限制延伸性集體管理的適用范圍為:(1)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2)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32第三稿刪除了適用的范圍的第一項,將傳播方式修改為“自助點播”,適用作品的種類為文字、音樂、視聽作品。筆者認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提出著作權延伸集體管理制度是應對著作權許可新變化的一大進步,但是從規定的范圍來看,對于傳播方式規定過于籠統,對于“自助點播”并沒有做出更多的解釋,究竟是草案第二稿中自助點歌系統的同義替換,還是將互聯網環境下的個人點擊網絡作品包含在內,語義并不明確,理應明確將互聯網環境下的個人點擊數字作品包含在內,真正使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在網絡環境下得以適用。
筆者認為我國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集體延伸管理制度受理范圍理應包括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視聽作品等諸多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的主要形式,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人往往苦于自己的作品在網絡上大肆傳播卻由于網絡的信息量巨大無法充分進行維權導致利益受損。延伸集體管理制度排除著作權人聲明不需管理的情況,應該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為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作為專業機構,可以通過與其他大型網站包括發布小說、音樂、視頻的網站進行合作通過技術手段監測著作權人作品的傳播情況,一旦發現有非授權人的作品在網絡上被非法傳播,就可以向傳播者發出通知要求其支付費用或是移除作品。當然這一切需要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不斷完善的基礎之上,著作權市場的繁榮和相關技術手段以及商業合作模式的完善也與之息息相關。最為重要的是雖然延伸管理制度可以充分保征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相關利益,但是也理應注意建立反壟斷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門對于施行著作權延伸集體管理的組織要給予反壟斷的規制,定期檢查延伸集體管理收取和分配費用的情況。對于延伸集體管理的爭議,上文所說應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專門委員會理應做出裁定。
(三)建立網絡著作權數字權利管理系統
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其他機構應建立包含查詢權利管理信息和發放許可的網絡著作權數字權利管理系統。
數字權利管理系統是指數字作品在傳播、使用過程中預先設置的著作權保護技術工具。33國外較為有名的數字權利管理系統是美國出版商協會施行的DOI(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系統。這個系統由三部分組成,首先是一份由DOI代理機構和出版商編制的識別出版商和文本的識別碼,其次是一個準確鏈接到一個作品例如書、圖片、CD-ROM的自動目錄,最后是一個由出版商維護的可以提供更多信息給使用者的數據庫。34雖然在網絡環境下需要堅持著作權集中許可模式,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許可需要通過技術手段來加以保障,因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網絡環境下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加強電子化趨勢,而且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所以筆者建議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條件的應該盡快建立網絡著作權數字權利管理系統,這個系統不僅包括權利查詢系統,更重要的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通過公布著作權人作品的電子權利信息,使得使用者能夠通過查詢的著作權人作品的電子權利信息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申請著作權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通過審查向使用者發放著作權許可。這就需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獲得足夠多的著作權人的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系統中又有足夠的作品被發放使用許可,著作權人的作品的電子權利管理信息能夠在網絡上被使用者查詢,然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從人員和技術上保障著作權許可可以順利發放,特別是要保障發放著作權許可的作品具有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作品不被使用者進行分享。
(四)推動網絡著作權代理公司代理數字作品授權
通過政策鼓勵,允許個人、行業協會和大型的數字出版媒體成立專業化的網絡著作權代理公司,推動網絡著作權代理公司代理數字作品授權,提高網絡著作權許可的專業化程度。
正如前文所說,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和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行情況來看,推動立法來解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競爭與反壟斷的問題僅僅是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讓更多的組織加入到著作權集體管理中,推動網絡著作權代理公司代理數字作品授權。國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模式已經多數采用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