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16.10.11 time:11:45
近日,網上有一篇關于《仿真槍入刑數萬人遭殃:有賣家與死刑犯關同一牢房》的文章中所反映的荒謬問題引起無數公眾關注。數據顯示:中國可能是“軍火犯”最多的國家,僅2011年至2015年,全國就“破獲非法制造販賣氣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案件90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萬余名,而這種荒謬現象的產生源于2007年槍支認定標準的修改,即自2008年起,公安部將并不具備穿透皮膚致傷力的BB彈軟氣槍等玩具槍成為打擊的對象,引起無數法律專家,學者、公檢法以及人大代表的質疑,筆者認為必將推進法治的進步及完善。同時筆者認為,荒謬現象能夠被提出,歸功于大數據的匯集,這不得不提人民法院司法文書上網的功績,2013年11月29日 ,最高法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從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全面公布。其實本所律師鄭劍鋒副主任早在2007年4月29日曾撰寫《法院能否公布其全部判決書》一文,科學的分析了公布判決書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發布在其博客上(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91e3b010008hr.html)在此,我們舊文新發,再次感受一下鄭劍鋒律師的優秀文章,見證他的妙筆生花。
法院能否公布其全部判決書
近日看《人民法院報》和《法制日報》,說最高法院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向社會公布了2006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民事案例,并說這些案例都是“曾一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典型案例。平時我們看最高法院公報、中國法院網或者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網站,也都能看到許多案例或者法院的裁判文書。但是,筆者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一直想,現在網絡技術那么發達,法院為什么不能考慮公布其全部判決書呢?
一、公布全部判決書有沒有必要性。
也許有人會說,現在每個法院案子都非常多,僅一個區縣級基層法院每年都要審理幾千件案子,其中大多數案件并沒有什么典型性,全部公布判決書并無必要。但本人認為,如果法院真能公布其全部判決書,其作用可能會是非常巨大的。
首先,會明顯地促進司法公正和排除大量外部力量對司法的干預。每一份判決書都要寫明原告(或控方)怎么說,被告(或辯方)怎么說,原告有哪些證據,被告有哪些證據,法院采信了原被告的哪些證據并相信了雙方的哪些說法,為什么要相信(或不相信)這些說法,以及法院作出了什么判決,為什么要這樣判等內容。通過公布判決書,把這些內容全部明明白白地公之于眾,供大家評頭論足,試想有幾個法官還敢搞暗箱操作或者枉法裁判呢?即使碰到個別案件有人“托關系”或者甚至有上級領導“打招呼”,法官是不是也能以判決書都公開為理由表示為難,拒絕這些“說情”或“招呼”呢?對于擔心法官不公正或者擔心“地方保護”的當事人來說,能獲得各地法院解決類似爭議的先例,是不是也可以多一樣監督法官的“武器”呢?
其次,可以明顯促進判決書說理水平乃至整個審判質量的提高。法院判決書說理不夠充分,是導致當事人不理解,不接受判決結果,甚至懷疑司法不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還致使相當一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斷纏訴上訪,“案結事不了”。一旦法院公布其全部判決書,哪一份判決書寫得好,哪一份寫得不夠好,相互間比較得清清楚楚,社會公眾尤其是法律職業者也會有客觀評價,這樣就會對法官提高判決書寫作水平起到非常大的督促作用。同時,一份好的判決書又能給其他法官提供優秀的范本,也有助于從業務上幫助法官提高判決書寫作水平。判決書質量高了,說理充分了,判決結果的隨意性也就減少了(枉法裁判總是難以完全自圓其說的),也就促進了整個審判質量的提高。
再次,公布判決書還有利于提高適用法律的統一性。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屢見不鮮。限于每個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素養、日常生活經驗﹑邏輯思維能力甚至個人喜好等方面的不同,對同一件事物出現不同看法或不同處理方法本來在所難免,出現這種現象也不足為奇,且也不能全部“上綱上線”為司法公正層面的問題。但畢竟這種現象對司法權威的損害是明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盡可能予以避免或限制。一旦公布全部判決書,法官就有可能知道其他法院或法官對這一類案件的處理先例和普遍做法,至少可以拓寬思考的角度或提供借鑒的機會,久而久之,勢必有利于提高法律適用上的統一性。
最后,還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理解,并促進優秀法官群體的形成。
一旦公布全部判決書,社會公眾就可以從判決書了解到法院判案的邏輯思路,了解到證據的重要性,了解到“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的區別與聯系,了解到法官判案的艱辛和良苦用心,進而增進對司法活動的理解。同時,每一份判決書后面都有該法院合議庭(或獨任法官)的姓名,這樣,久而久之就可以形成社會輿論對法官的內心評價。雖然現在我們每個法院也都在評“優秀法官”或“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但這些評選都缺少社會參與(即使向當事人或律師發問卷調查,其效果也是有限的),社會認知度不高,進而導致這些榮譽獲得者的榮譽感或激勵功能也不足。一旦法院公布其全部判決書,就使公眾參與評選優秀法官群體成為可能。
綜上,如果法院能公布其全部判決書,其正面效應是顯而易見的。
二、法院公布裁判文書有沒有法律障礙。
筆者認為,法院公布其全部裁判文書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沒有任何障礙的。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除少數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的案件外,都應當公開審理。而且無論對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應當“一律公開宣判”。既然審理過程都原則上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而且連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應當向公眾公開其判決書的內容,那么,法院公布其全部判決書又能存在什么法律障礙呢?
當然,也許有人又會說,既然公眾通過旁聽公開審理或公開宣判已經可以有途徑知道判決書的內容,是否還有必要公布判決書呢?筆者認為,旁聽的機會或通過旁聽所獲得的信息量總是有限的,既然法律已經規定都“公開”了,你法院為什么還要“猶抱琵琶半遮面”呢?
三、法院公布裁判文書有沒有技術障礙。
筆者有時也在想,也許法院至今未形成公布其全部判決書的慣例,是因為存在技術上的難度吧?但進而一想,雖然可能是原因之一,但總不大可能是根本原因。
首先,現在幾乎所有裁判文書本來就是電腦打字的,每個法院也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把已經在電腦上打好的判決書搬到自己法院的網站上,應該不存在多少技術難度吧。
其次,當然與公布判決書的制度相配套的措施還應當包括案件分類系統和檢索系統,要讓讀者便于查找。但這些關于網站建設或維護的問題,解決的成本應該也不高吧。
四﹑公布全部裁判文書有沒有副作用。
想來想去,最有可能導致法院至今未形成公布其全部判決書慣例的原因是兩個:一是有顧慮,擔心有副作用。二是最高法院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并無統一要求,下級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毋庸諱言,“副作用”是可能存在的。比如“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不同法官或法院對同一類爭議采取不同的解決方法或判決結果,一旦判決書全部公之于眾,就可能帶來不良影響。又比如,一旦公眾對審判活動知情程度增強,勢必會對現有審判活動中的一些“潛規則”(如內部請示、政法委協調等等)構成沖擊。同時,現有審判隊伍素質畢竟也參差不齊,而公眾對司法人員的期望值又難免理想化,這也不可避免會對法院公布其全部判決書產生顧慮。
但是筆者認為,這些畢竟不能作為法院不敢公布其判決書的理由。比如“同案不同判”現象吧,相信多數法院本來也不希望這種現象太嚴重,而希望各地各家法院能夠維護在法律適用上的統一性。又比如一些潛規則吧,本來就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如果能通過“遵循先例”或者借鑒其他法院做法的方法減少這些“內部請示”或“內部協調”活動,不也正是法院所希望的嗎?再比如審判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的問題,隨著法官職業化程度的提高,這一問題本身在改善。更何況,要想法官有朝一日都全部成為優秀法官,這不是連我們自己也過于理想化了嗎?
當然,本人也不主張全國各級法院都從某年某月某日起一律公布其全部判決書。本人考慮,既然讓每個法院都立即這樣做可能條件不成熟,可不可以先在某些法院做試點呢?比如:
1、考慮到我省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職業化程度已普遍較高,先試行由浙江省高級法院和杭州、寧波、溫州三個中級法院限期開始公布其全部判決書(必須同時解決相應的網站建設和維護問題)。同時,原則上確定一年后將此要求推廣到全省各地的中級法院。
2、待各地中級法院都已實現公布其全部判決書的要求并總結經驗以后,考慮在各地市挑選1-2家基層法院作試點,然后擇機推廣至全省各級法院。
3、在逐步試點和推廣的過程中,一定要十分關注社會評論問題。對網民的評論,一要寬容,二要監控,三要定期總結經驗教訓。判決要講道理,網民的評論也是要講道理的,少數不負責任、不講道理的評論其負面作用也是有限的。更何況即使在當今沒有公布全部判決書的情況下,社會對司法活動的誤解或不公正的評論也不少見。因此對社會輿論要寬容。當然對極少數觸犯法律的、散布煽動性反動言論的所謂“評論”要監控并依法查處。同時,要根據社會輿論反饋的信息總結法院自身審判工作的經驗教訓。
總之,現在各地法院推動司法改革的積極性普遍較高。筆者認為,如果我們浙江省法院能在公布其全部判決書這一問題上走在全國前例,也不失為一項巨大的司法改革舉措。只要堅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分步實施,這一舉措并不會產生明顯的負面作用,但卻可以產生巨大的正面效應。我們浙江省的各級法院,何不一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