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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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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則的適用——傅建華律師

      date:2014.08.20  time:15:25

      內容摘要:筆者最近辦理了兩起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中適用先刑后民的問題,借此談點粗淺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我國訴訟法基本理論及立法層面,沒有關于先刑后民原則這一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常提及的先刑后民原則只是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為協調某類刑民交叉案件問題的作出的一個司法解釋而已,這并不能確定為訴訟法上的一般原則。在刑民交叉的案件處理方式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仍具局限性,不夠明確具體。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各類經濟糾紛摻雜著各類經濟犯罪層出不窮,先刑后民的適用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有的被濫用,有的相互推諉、扯皮,有損國家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及尊嚴,同時公民應有的合法權益得到不及時的保障。如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則的適用,具有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刑民交叉、先刑后民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類型及處理原則

       

      所謂刑民交叉案件,是指行為人的法律行為既違反了刑事法律規范同時又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產生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競合,案件性質既涉及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民事法律關系,相互存在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或者根據同一法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案件。

       

      刑民交叉的案件分為兩種基本類型:競合型牽連型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民事法律事實均基于同一事實而產生,導致法律關系、法律責任出現競合;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民事法律事實并非基于同一事實,但兩個法律事實在某個或某些構成要素上出現重合,導致兩種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的牽連。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上的處理模式,從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上來看,存在以下三種處理原則: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

       

      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由于刑事、民事法律事實均基于同一事實產生,刑事活動中因有國家偵查機關介入,取證能力及取證要求相對更強、標準更高些,程序選擇上先刑后民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也能避免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出現的錯誤或偏差。但也不能一唯機械的適用先刑后民原則,也應該存在例外,比如刑事案件長期不能偵破或者犯罪嫌疑人在逃長期不能歸案等情況導致刑事案件訴訟停滯的,也應當允許受害人適用先民后刑的方式獲得司法救濟。

       

      牽連型刑民交叉的案件,因刑事、民事法律事實并非基于同一事實產生,但在事實方面可能有交叉、牽連,可能出現一案的審理須以另一案所查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或者一案的審理須以另一案的認定結論為依據的情形,此情況下采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原則,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更有利于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但如果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二者各自獨立,不存在相互替代、誰先誰后、誰輕誰重的問題,二者分別審理,應實行刑民并行

       

      二、先刑后民原則的理解與適用

       

      先刑后民原則在我國訴訟法基本理論及立法層面是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常常提及的先刑后民原則也只是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為協調某類刑民交叉案件問題的作出的一個司法解釋而已,不具訴訟法上的一般原則。

       

      早在19858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就對先刑后民原則就有了比較粗略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問題,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19873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又對該原則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時,一般應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必須分案處理的,或者是經濟糾紛經審結后又發現有經濟犯罪的,可只移送經濟犯罪部分。對于經公安、檢察機關偵察,犯罪事實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審理的,經濟糾紛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1998421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的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該條規定了如果當民事案件的處理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時,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中止審理,可理解為先刑后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該條規定了如果當行政案件的處理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時,該行政訴訟案件應當中止審理,可理解為先刑后行

       

      先刑后民在法律上的規范更多體現刑事優先的精神是顯而易見的,相關司法解釋在規制刑民交叉案件審理原則的同時也規制了先刑后民原則的適用。

       

      在審判實踐中,刑民事交叉案件在訴訟中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刑事訴訟中存在應負民事責任的情況;二是民事訴訟中存在應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司法機關常常以刑事優先于民事,只要民事案子中有發現涉及刑事問題,或者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基本上固守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民事部分的審理服從于刑事部分的審理為由而對民事部分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這往往使民事訴訟陷于停滯狀態,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障。

       

      三、先刑后民適用機制的健全與完善

       

      去年,筆者接手兩起簡單的刑民交叉的案件,一起是輕傷致人受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受理偵查已一年半之久未偵查終結,未偵查終結理由是傷害事實不夠充分,另一肇事者潛逃未歸案,受害人多次主張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賠償,雙方調解不成,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書面通知:暫不受理!告知受害人應屆時提起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先刑后民原則處理。

       

      另一起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委托人在一審庭審中多次對案件相關事實疑點提出異議,未引起一審法院重視,委托人以債務人涉嫌詐騙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法院已民事受理,除非法院移送立案為由不予立案,案件在二審終于出現轉機,有多名受害人報案,債務人也被刑拘,其他法院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審才予以移送,并裁定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先刑后民的理解不一,如果固守先刑后民原則教條的做法,很多時候反而成為保護合法利益的障礙。健全和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適用先刑后民原則的具體實施標準很有必要。 

       

      1、明確先刑后民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司法機關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應當以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會對民事案件的處理產生前置或實質性的影響為基本前提條件。如果刑事處理結果不對民事案件的處理產生實質或前置影響的,不必然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應當尊重受害人的選擇。類似涉及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刑事偵查久偵不結,一犯罪嫌疑人潛逃未歸案,受害人的民事賠償遲遲不得獲賠,司法機關應允許被害人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及時獲得司法救濟。

       

      2、健全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機關的移送制度。

       

      1)在立案階段,如果當事人選擇以民事糾紛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受理后,發現公安或檢察機關對經濟犯罪也進行立案偵查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先刑后民原則主動與公安、檢察機關溝通協調,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并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2)在案件審理階段,《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中對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案件在審理階段(包括一審二審程序)發現刑事犯罪事實,裁定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如果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經立案偵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偵查機關的書面答復后,可繼續按民事案件審理。有的人民法院采取裁定駁回起訴,退還訴訟費的做法。實踐中,有些司法機關存在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公安、檢察機關以民事糾紛為由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已法院起訴民事案件,又刑事報案的告知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后,當事人又提議該糾紛涉及刑事犯罪要求法院移送偵查的,法院一般不主動審查和移送,除非該案所涉當事人出現已被偵查立案、刑拘等明顯狀況,人民法院才會采取移送,并裁定中止審理或駁回起訴。如筆者代理的那起民間借貸糾紛債務人涉嫌詐騙案件,如果不出現其他機關立案偵查、其他法院將類似案件移送偵查,任憑當事人再怎么請求偵查機關予以立案偵查,再怎么請求人民法院移送偵查,一般都不會采信,一審二審仍照常判決!民事案件審理階段,發現刑事犯罪事實,出現刑民交叉的案件,司法機關何如主動或被動進行審查以及移送程序機制應當更加健全和完善。

       

      3)法院已審結的民事案件,認為是刑事犯罪且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已啟動立案偵查程序,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失與民事判決確定的損失基本一致的,原民事判決不變,但在刑事判決中應當明確表述;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有所變化,導致原民事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處理結果方面錯誤的,由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民事判決,依法進行再審程序。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則已審結的民事案件不變。

       

      筆者以為,在具體辦理刑民交叉案件時,有些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必須以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依據,必須先刑后民;對有些不必然以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為依據的,如傷害案件、交通肇事等等案件,有些事實可以確認的,但對偵查久偵不結或者犯罪嫌疑人潛逃無法歸案的刑民交叉案件,可以有條件適用先民后刑的處理模式,這樣既可能及時有效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不影響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

       

      主要參考文獻:

       

      1、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中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毛立新著:《民刑交叉案件分案處理的標準》,載于《人民法院報》。

       

      3、參見曾亞杰《略論司法實踐中先刑后民原則的理解與執行》。

       

      http://www.lawtime.cn/info/xingfa/xingshifanzui/2007042532694.html

       

      4、參見霍焰《淺析先刑后民原則在訴訟中的適用》。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1801803-1-1.html

       

      5、參見徐曉煒、朱川《先刑后民司法原則理解與適用》http://www.law110.net/old/info.asp?id=618

       

      6、參見劉森、張松《試論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審理模式》,《人民司法》2012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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