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4.10.21 time:15:42
摘要:對電商主播跳槽的行為進行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該行業的競爭狀況和問題所在,此外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和完善、司法裁判逐步精進,為研究該行為提供了全新視角、法律背景和理論支持。文章從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的界定和形式出發,結合實例論證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的可規制性;從相關市場、直接競爭行為、行為不正當性、發生市場損害后果等角度對電商主播跳槽行為進行了不正當競爭要件解構,進一步探討了我國目前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共同被告、商業道德判斷標準、賬號性質與歸屬等主要爭議,分析了爭議發生的原因,并就此針對性地提出了完善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建議。
關鍵詞:電商主播跳槽;不正當競爭;一般條款;法律規制
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推動社會消費方式轉型升級,直播購物逐漸融入進大眾生活,電商主播行業也隨之初具規模。電商主播作為直播的出鏡人員與消費者的黏性進一步加深,并逐漸掌握互聯網話語權,部分有影響力的主播成為各方爭搶的主要資源,由此導致的糾紛也不斷增加。明星電商主播的跳槽行為能夠構成不正當競爭,該行為應當加以規制?!斗床徽敻偁幏ā肥且越洕ǖ慕嵌纫幹剖袌龅母偁幮袨椋瑢τ诟偁幍膽B度是鼓勵支持的,引入利益平衡方式,引導電商主播行業積極規范,建立行業的良性競爭秩序。
一、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性質分析
電商直播是指運用各類軟件的直播功能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實時直播展示的一種營銷行為。①該行業是網絡直播發展細化后的分支,于2015年左右開始布局,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了直播營銷人員概念,在電商直播的營銷環境中,主播是那些直接面向公眾進行營銷推廣活動的個體。
網絡直播是網絡直播平臺借助互聯網技術,為滿足網絡用戶的娛樂需求所提供的一種服務,正因如此,電商主播的職業也繼承了互聯網的虛擬性和高技術性特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電商平臺的全球化運營,電商主播的直播內容可以迅速傳播到世界各地,電商的銷售市場也遍布全國,這意味著電商主播跳槽行為帶來的影響范圍會隨之擴大,并會對其他電商主播產生示范效應,導致的損害通常更為嚴重?;ヂ摼W的迅速傳播特性使電商主播跳槽行為可能引發的不正當競爭后果難以有效控制,進而侵害了合法競爭經營者的利益。
電商主播跳槽行為主要可以分為電商主播被第三方挖角和主播主動跳槽出走二種類型。無論是直播平臺還是電商公司,都會投入大量資金和資源來培養有吸引力的電商主播,類似于企業提升自家產品的競爭力一樣,目的在于通過這些電商主播吸引更多的流量和用戶,以獲取更多的回報。從價值角度分析,電商主播在某種程度上更接近于傳統行業中參與市場競爭的產品。電商主播無論是被競爭對手挖走還是違約自立門戶,都會使原直播平臺和電商公司在培養電商主播上所做的投資和積累的用戶資源化為泡影,實質上等同于奪取對方的商業競爭優勢。這樣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市場競爭秩序和商業利益都會受到損失。
以雪蜜公司訴杜子依公司、雷苗案②為例,雷苗與雪蜜公司簽訂了《主播合作協議》,工作一年后雷苗單方提出解約。在工作的過程中,雷苗根據公司為其打造的人設與粉絲、網友進行交流,累計積累了47萬關注者,以“杜子一”的藝名聚集起穩定的粉絲群體后,雷苗實施出走行為,設立“杜子依公司”,使用“杜子依”作為核心名稱吸引以前的粉絲關注。杜子依公司與雪蜜公司之間由于銷售渠道的產品類似,雷苗的出走行為可以視為將雪蜜公司培養的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帶走,并與雪蜜公司構成直接的競爭關系,此案法官認為雷苗的解約行為已經被由合同糾紛所評價,部分行為有所競合,并未支持雷苗出走行為單獨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請,但認為雷苗和杜子依公司實施了混淆行為的共同侵權,“杜子依”與“杜子一”的讀音完全相同,其意圖將“杜子依”的呼叫標識與自己深度捆綁以占據此標識的所有權,造成雪蜜公司的損失,最終法院根據具體條款第六條認定此案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要件解構
(一)存在相關市場的直接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本質上是一種競爭行為,因此不正當競爭僅在直接競爭主體間發生。③在特定的商業競爭環境中,如果某一行為主體的行為對其他競爭者造成了損害,那么可以認定行為主體與受影響的競爭者之間構成了直接的競爭關系。
在電商直播領域,涉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往往缺乏明確的針對性對象,而是面向一個不特定的目標——市場資源,各方競爭的核心在于爭奪交易對象的控制權。競爭行為的核心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交易對,MCN公司、電商公司、電商主播需要通過各種競爭去獲得流量和粉絲的關注。這一目標有時并不受是否構成傳統直接競爭關系的影響,即便在看似缺乏直接競爭的情境中,不同競爭者之間仍可能發生對交易對象或潛在商機的爭奪。④
判斷電商主播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則應當關注電商主播跳槽后,重新開展的直播活動是否與原公司的直播活動構成直接競爭關系。籠統來說,電商直播從業者爭奪的都是網絡使用者的關注和消費購買,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過寬的競爭關系認定可能會抑制行業的創新。電商主播自身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可以成為這個問題的衡量標準,如果電商主播并不擁有能夠帶走本屬于這個直播間的用戶的影響力,那么電商主播的跳槽行為首先并不滿足雙方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條件。在此構成要件下,僅僅只能將具有相當活躍的粉絲基數、擁有較大知名度的明星電商主播的跳槽行為納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討論中。
以雪蜜公司訴杜子依公司、雷苗案來看,雷苗跳槽并且自立門戶之后,重新開設了“杜子依”公司,仍然以原公司的人設發布視頻,號召其粉絲關注并宣稱原公司所持賬號是假的,雷苗在原公司時,賬號共計47萬粉絲,屬于有一定知名度的電商主播,因此最終認定雷苗和杜子依公司對雪蜜公司構成直接的競爭關系。
(二)行為不具有正當性
1.符合不正當競爭具體條款
競爭行為的不合法性不僅取決于其是否給他方帶來損害,同時也需考慮該行為是否具備可追責性。判斷可追責性的標準主要基于該行為是否對商業競爭的秩序造成了破壞,具體依據來自《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一般條款和具體條款。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次序,因此判斷電商主播行為的不正當性的判斷標準也有順序要求,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的法律條文已經詳盡地定義了包括誤導性行為和虛假廣告在內的多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那些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直接引用具體條款,將其確認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雪蜜公司訴杜子依公司、雷苗案中,雷苗跳槽以后,改賬號昵稱“杜子一”為“杜子依”,并且帶貨和原公司相似渠道的電商產品,易對消費者造成原主播只是換個頻道的錯覺,實則兩方屬于不同主體,其消費內容和售后服務有一定差別,構成商業混淆。
2.違反商業道德標準
對于不符合具體條款規定的不正當行為,則需要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即一般條款,進行比對。一般條款具有兜底條款的性質,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關鍵在于其是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在2022年發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中,第三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法院在判斷經營者行為是否違背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內主體所制定的規范或公約等。
在審理電商主播跳槽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時,法官必須綜合經營者的利益、消費者的利益以及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結合互聯網市場的根本特性,來創設和總結該行業的商業道德,以此作為判決的基礎。在持續演變的互聯網經濟中,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往往難以與行業發展同步,表現出一定的時滯,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常常需要先行一步,以填補成文法規的空缺。司法領域的創新有助于調整和優化法治環境,以滿足新興經濟形態的發展需求,法律條文并非萬能鑰匙,能夠解決所有實際問題,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法官對條文進行時代化的闡釋和擴展,根據復雜多變的案件情況制定具體規則,這展現了司法的主動性、適應性和針對性。法官在裁判中抽象出的商業道德能夠成為未來案件的參考標準,當這些商業道德被廣泛采納時,它們不僅滿足了案件裁判的一致性原則,降低了法律實施中的隨意性,而且還緩解了法院對該行業的商業道德進行再論證和解釋的負擔。這也對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商業道德的判定絕不能隨意,而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嚴格進行,這也間接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發生市場損害后果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經濟法的角度調整市場,并且在適用上具有謙抑性,從條文的表述來看,第二條所界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著重描述了“導致了何種后果的行為”,而非“以何種形式實施的行為”,這體現了對損害后果的重點關注。
判斷電商主播的跳槽行為造成的損失需考量原電商公司和直播頻道對電商主播的培養所投入的成本。電商主播的來源有兩種,一是公司自發培養,二是直接選擇有經驗的主播,即使用其他公司已經孵化成功的電商主播。第一種方法對直播運營者提出了較高標準,培養一名達標的電商主播不僅需要在幕后提供包括直播資源、硬件與軟件設施、形象打造、市場推廣等在內的人力與物力支持,而且還需面對市場變化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第二種方法自然是省時省力,往往只需支付較低的違約金代價,就能挖角業務能力強的電商主播能直接投入工作,直接產生收益。明星主播在合約還未結束時跳槽會導致原所屬公司投入的成本落空,公司原本的收益周期被打斷,預期獲得的收益也無法獲得,電商主播奪走了原公司的培養成果及其所附帶的觀眾和流量。電商主播跳槽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并不僅僅是原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受到影響,還包括其對市場其他電商從業者的消極示范作用,易于讓電商主播行業形成挖角之風,不利于直播市場的發展。
由此可知,僅有知名電商主播的跳槽行為才能符合前述的三項要件,可以將電商主播的行為評價為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并且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市場的規制優于個人權益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相關爭議進行規范。
三、電商主播跳槽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爭議探討
(一)第三方構成共同被告的爭議
從本質上講,不正當競爭行為仍然屬于侵權行為的一種,它是在市場競爭中發生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如果存在引誘違約的挖角第三方,是否可以將其評價為共同侵權主體,并起訴為共同被告?
在運用一般條款進行判斷時,由于其具有概括性的特點,為了防止對競爭者的競爭行為產生過度的限制,或者對競爭者施加過重的注意義務,適度考慮競爭者的主觀狀態是更加合理的做法。在具體案件裁判過程中,我們應當綜合考慮電商主播與挖角第三方的行為目的、實施方式以及所產生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在魚趣公司訴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及朱浩案⑤中,全民tv平臺使用了朱浩的直播,并對其實施了挖角的洽談行為;法院多方面權衡了全民tv的行為對行業效率、競爭對手的利益、市場競爭秩序與行業發展的潛在影響,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從而認為全民tv的挖角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的判定。這與雪蜜公司訴杜子依公司、雷苗案有著些許不同,該案中,雪蜜公司主張杜子依公司的成立和雷苗的出走是由美寶公司、爵度公司和爵度商行的慫恿而促成的,但是由于在案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第三方公司實施了如下行為,也就無法認定第三方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因此法院并未支持雪蜜公司的訴請。
(二)商業道德判斷標準模糊不清
魚趣公司訴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及朱浩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視商業道德與商業倫理為同一概念,并著重強調其須立足于市場效率這一基本準則和追求目標,同時應與行業內的競爭態勢保持緊密協調一致。盡管表面看來,法院并未單純依賴商業道德作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絕對基準。但實際上,在后續的司法推理中,法院引入了一系列諸如市場效率、消費者福祉、公平競爭格局以及產業可持續發展等多元客觀評判指標。法院主張即使某些行為可能觸及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邊界,但只要這些行為對上述客觀維度帶來正面促進作用,則需超越對商業道德的直觀判斷,從而考慮認可此類行為的合法性??墒请S后當法院查明主播的跳槽事件對前述多個客觀條件造成了消極后果時,旋即判決相關全民tv違反了商業倫理規范。該措施本質上試圖把商業道德問題轉化為一系列客觀的考量因素,雖然法院在個案中努力降低商業道德定義的模糊性,但如果不能準確把握商業道德的主觀要素與行業競爭規則、消費者權益等客觀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那么在分析競爭行為對外部環境影響的過程中,仍會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傾向。因此,商業道德界限的不明確問題實際上尚未得到徹底解決。
相較于魚趣公司訴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及朱浩案,開迅公司訴李勇、虎牙公司案⑥展現出了迥異的爭議。此案件中,虎牙公司在李勇尚處于競業限制期限且合約關系存續期間與其簽訂了合作協議,由此招致開迅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審理此案時,法院對該虎牙公司是否違悖商業道德進行了詳盡而全面的考察,涵蓋了行為模式、意圖動機及其產生的實際效果等多個層面。盡管在兩個案件中,法院同樣采取了將客觀效果因素融入商業道德框架內進行評價的方式,但在結論上卻大相徑庭。開迅公司訴李勇、虎牙公司案中,法院認為消費者更多關注的是主播個體表現,主播的跳槽和轉換平臺并不必然造成消費者利益受損;而在市場競爭秩序層面,考慮到既有合同制度提供了有效的約束和調適機制,原公司可通過法律途徑尋求違約賠償以維護其權益,因此主播也并非能夠毫無約束地任意跳槽,有約束的跳槽反而會刺激直播平臺不斷創新提升服務質量,進而激活整個市場活力,法院最終裁定該行為并未觸犯商業道德原則,因而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范疇。這一判決揭示出,單純依靠將競爭秩序、消費者福利等客觀因素納入商業道德范疇進行權衡,并不足以清晰劃定商業道德的界限。商業道德的定義及其適用范圍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這也引發了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不同判”的現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裁判的確定性和穩定性。
(三)電商主播賬號性質認定
1.財號注冊與使用平臺規則與實際運行存在背離
以抖音平臺為例,據查抖音平臺的注冊規則,在該平臺的注冊賬號僅限注冊者本人使用,并且在提現收入時需進行實名認證,并且必須與賬號的實名認證相同,除了涉及公安局更名以外,暫不支持修改實名。北京微播視界訴四川海爪傳媒案⑦中,法官明確用戶的平臺賬號不得轉讓和售賣是直播領域特定的行為規范,但是此規則對直播公司使用電商主播的身份注冊賬號的情況下存在賬號損失的風險。電商主播如若使用自己的實名和手機號注冊賬號供公司直播使用,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說,可以解綁賬戶綁定的手機號,但提現所需的實名認證并不能更改。抖音平臺出具賬戶規則的理想狀態是每個賬戶的實名認證都能落實到位,一旦平臺內的內容出現不當,抖音平臺能根據實名認證順藤摸瓜追責當事人。根據2024年出臺的新規,抖音、微博等社交平臺5萬粉絲以及50萬粉絲以上的賬號,都必須進行實名制,每張身份證僅可以與一個抖音賬號綁定,因此手機號并不是識別賬號主體的唯一依據,這也從一定程度上說明手機號碼主與賬號使用者不一致在實質上不應當影響電商公司對相關抖音賬號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實踐中由于抖音直播平臺違規詞較多,電商公司為了防止直播間封禁,耽誤直播日程,會使用公司工作人員或親屬的身份和手機號注冊一系列使用統一的核心昵稱的賬號作為直播間的備用通道。對于由工作人員的手機號注冊的賬號,電商公司與工作人員簽署賬號歸屬協議,明確賬號屬于公司,該系列賬號可以認定為電商公司的系列店鋪,皆是由同一電商公司進行運營,出售的商品及售后服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實名認證并不是電商公司,因此實踐中對賬號的所屬規制與抖音平臺的規則存在矛盾。
2.電商主播賬號裁判歸屬
如果將賬號昵稱認為準用企業名稱的保護規則,那么專門用于直播帶貨的抖音賬號的也應當適用有關商業標識權屬認定的規則,而非人身權的規則進行認定。賬號的商業價值是由電商主播與消費者互動運營,電商公司投入運營資源共同構筑的,因此如果要按照抖音平臺的賬號歸屬規則,根據賬號的實名登記信息確定賬號的歸屬,判定給實名認證者或者注冊者,這對電商公司投入的成本并不公平,賬號雖然由主播注冊,使用目的是直播帶貨,直播平臺上的賬號是電商主播的工作場所,一刀切的處理方法對電商主播行業的發展存在隱患。按照以往平臺注冊規則來看,一個手機號只能注冊一個賬號(現在可以有多個分賬號),但提交的實名信息只能對應一個賬號。雪蜜公司訴杜子依公司、雷苗案中,雷苗一方提出質疑,認為雪蜜公司并非相關抖音賬號的注冊主體,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及抖音公司有關實名制要求,賬號應當歸屬于雷苗本人。經查明,雪蜜公司與雷苗事先已經簽訂了《主播合作協議》,“杜子一”作為雪蜜公司提供的藝名,并非雷苗在雙方合作前已擁有的昵稱,雙方合作所涉全部直播賬號及昵稱等均由雪蜜公司提供。雷苗亦明確承諾,“直播秀場的昵稱”作為網絡身份識別的重要標志,其不得以該昵稱或其他昵稱在其他網站推廣相關活動,并且不能更改已有昵稱,涉案全部直播賬號及昵稱等應當歸雪蜜公司所有,涉案有多個以“杜子一”為昵稱核心內容的抖音賬號均系雪蜜公司通過其員工或員工親友在抖音平臺注冊,可以認為都是雪蜜公司設立并運營的賬號群,構成雪蜜公司的系列店鋪,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最終賬號歸屬應當屬于雪蜜公司,“杜子一”和“杜子依”的核心昵稱也屬于雪蜜公司。
顯然,賬號的歸屬并沒有標準的答案,關于賬號的歸屬與使用以及電商公司對賬號的運營權,雙方早期應當進行書面約定,避免后續風險。實踐中絕大多數電商公司在協議中已經明確賬號所有權屬于公司;部分公司雖然沒有明說,但通過對于賬號處置設置種種限制,從實質上宣告了所有權的歸屬,主播往往難以取得賬號所有權,甚至被禁止轉讓使用權(如微信公眾號、抖音號等)。
在司法實踐中,賬號的歸屬問題還需要考量賬戶的人身屬性。賬號是電商主播與消費者建立穩定聯系的具體載體,消費者通過賬號昵稱搜索找到賬號進行關注(僅指軟件功能)。直觀來說,消費者認可的是電商主播這個人,起到重要識別作用的也是電商主播個人,這是由直播活動的特質所決定的,電商主播是消費者與賬號保持粘性的關鍵因素。此時如果將賬號裁判給電商公司,也會導致原本的直播賬號的消費者流失,該賬號投入的運營成本也不能收回,對市場來說是資源的浪費,因此如若可以采取更為緩和的處理方式,能夠實現電商主播與電商公司的共贏。
電商公司在前期可以取得賬號的控制權,防止培養電商主播的過程中,還未取得收益或者未實現收支平衡,就可能面臨電商主播違約或者合同到期的問題而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補償。電商公司還可以盡量以公司的名義申請企業賬號,同時,應在賬號的頭像及發布內容中,植入電商公司的商標或名稱標識,強化公司與賬號之間的聯系,在相關協議中簽訂賬號使用權歸屬條款等,還可以約定電商主播在合同終止后,不得繼續使用該賬號,并禁止利用藝名等名稱引流,以防止后續電商主播持續盈利給原公司帶來同業競爭和損失。如果電商公司簽約具備粉絲基礎的電商主播,那么電商公司可以考慮從賬號的控制、收益分紅入手。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時,電商公司有權就賬號增值部分向電商主播主張補償,并在合同簽訂時及簽訂后按期統計流量增長數據,交由主播確認;但是如果電商公司無力繼續運營該賬號,可以按一定對價交給主播個人繼續使用,創造價值。
四、完善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制
(一)細化《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條款
針對電商主播跳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司法實踐中頻繁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作為裁判依據,根本原因在于現行法中的具體條款無法全面覆蓋此類新型競爭行為,面對法律調整與現實需求的矛盾,法官往往別無選擇,只能訴諸于一般條款的解釋適用。一般條款將違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要件,但對于什么是商業道德、如何判斷誠實信用,卻缺乏明確界定。從長遠來看,過度依賴一般條款難免會引發不正當行為的認定標準模糊、法官個案裁量空間過大等問題,不利于統一司法尺度,提高裁判說理的質量。
2017年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在第二章增設了專門規制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這反映出立法者對互聯網領域的反不正當競爭已經有所關注,但該條款主要規范的內容為強制跳轉、誘導卸載、惡意不兼容等行為,與本文分析的電商主播跳槽行為尚有一定區別。不過,該條第四款規定,禁止以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似為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的規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立法者可以考慮進一步對知名電商主播跳槽的行為特征進行類型化的提煉,通過增設具體條款的方式,為此類案件的司法認定提供明確指引。只可惜2024年5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新頒布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仍未能對此作出相關明確規定。立法機關應當進一步細化、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條款,將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納入法律規制,形成法律共識,市場中的經營者才可對照這些法律規定的具體行為來判斷自己經營的正當性與否;同時最大程度減弱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間,糾正案件裁判標準的偏差,讓由此法律實施的確定性可以得到保障。
(二)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執法依據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上,采取了行政監管與司法裁判并行的雙軌制模式。行政執法機關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宗旨,依職權啟動調查程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罰,以實現對競爭公益的保障,司法途徑則側重于從個案層面對競爭私益予以救濟。在實踐中,當事人尋求司法保護常常面臨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等困境,而行政機關憑借其能夠專門的調查取證權能和強制執行力,則能夠更加高效地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現行法對反不正當競爭行政執法的規定還比較籠統和有限,執法機關僅能夠對法律明文列舉的幾類行為采取停止侵害、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措施,對于新型、復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因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而束手無策,這在電商主播跳槽引發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尤為突出。要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在此領域的執法權,首要的是通過立法明確相關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同時為防止權力濫用,還應對執法主體的職責權限作出嚴格限定。在這方面,德國通過設立專門機構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監管并厘清直播平臺和主播之間的責權邊界,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多頭執法、職權交叉等問題在實踐中也一直困擾著我國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盡管已經通過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協調,但要從根本上解決職權分散、多頭管理的弊端,還需要在法律層面對執法權統一作出規范。2022年公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在這方面邁出了積極的一步,草案第四條明確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行使查處權,并強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平等、統一的原則,該條還允許其他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的情形,為執法權的合理配置預留了空間。鑒于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對專業能力的高要求,在整體上收歸市場監管部門的同時,應當賦予區級或市級部門一定的執法管轄權,并在系統內部組建專業人才庫,對基層無法解決的疑難案件進行會商研判,這對于進一步提升執法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大有裨益。
(三)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明晰裁判規則
在電商主播跳槽引發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引,制定相關領域內具體的司法解釋無疑具有重要價值。通過總結歸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特征,提煉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行為規范,并上升為司法解釋的形式,這不僅有助于統一裁判尺度,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而且對于及時回應新型競爭行為、彌補法律漏洞也具有積極意義。尤其是在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僅作原則性規定的背景下,司法解釋的細化和補充對于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穩定性至關重要。
就制定電商主播跳槽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的具體路徑而言,可分為三個層次:其一,明確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在認定電商主播跳槽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時的應當考量因素,如適用主體、行為方式、主觀目的、競爭影響等,為法官適用提供細化標準,防止適用偏差。其二,立足于案例化指導,通過對現有裁判案例的類型化梳理,提煉電商主播行業競爭行為的普遍規則,再結合域外經驗借鑒、利益平衡分析等方法,于司法解釋中對相關裁判規則予以集中明確,使其上升為可反復援引、普遍適用的裁判指引。其三,為電商主播跳槽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裁判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提供賠償責任的參考依據。這一過程本質上是通過個案歸納,從而實現對抽象法律原則的具體化。盡管法官在個案中形成的裁判規則帶有鮮明的個案屬性,但如果能夠從中提煉出合乎行業特點、契合一般正義標準的共性規范,其便具備了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基礎。這種“以案說法、以案定則”的方式雖不同于制定法的邏輯路徑,但同樣能夠提高法律適用的確定性、一致性,并能以更富彈性的方式回應行業發展、科技進步帶來的挑戰。
以“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為例,其是法院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裁判中逐步探索形成的司法政策,通過公平競爭、行業發展、用戶利益等多元價值衡量,細化了對互聯網行業競爭行為的正當性邊界的理解,盡管對該原則的適用性尚存爭議,但其展現了將個案裁判提煉為普適規則的示范意義。⑧當然,若要真正實現司法解釋的制定目標,僅從個案中提取規則尚不足夠,如何在諸多紛繁案例中把握本質、形成共識,尚需掌握更高層次的理論才能提煉出來,制定關于電商主播跳槽行為的司法解釋,關鍵在于準確把握行業特點、競爭規律,在案例指導基礎上提煉出共性規范,再通過個案具體化加總的方式,將原則性規定細化為可操作的裁判規則體系,并在類案裁判中反復檢驗、逐步完善。這一過程實現了抽象法律原則與鮮活案例的良性互動,既有助于提高《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的司法適用性,又為新型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可資遵循的裁量路徑,最終實現法律價值與產業發展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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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杭州雪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汕頭市杜子依貿易有限公司、雷苗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2022)浙01民初1462號,二審(2023)浙民終 295 號,再審(2023)最高法民申2425號。
③ 焦海濤.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中的實用主義批判[J].中國法學,2017(1):159-160.
④ 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創新性適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67-68.
⑤ 武漢魚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炫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脈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浩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2016)鄂0192民初1897號,二審(2017)鄂01民終4950號。
⑥ 杭州開迅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勇、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2019)浙01民初1152號,二審(2020)浙民終515號。
⑦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四川海爪傳媒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2022)川7101民初1號,二審(2022)川71民終234號。
⑧ 周樨平.競爭法視野中互聯網不當干擾行為的判斷標準——兼評“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J].法學,2015(5):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