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1.04.10 time:15:00

方瀟律師是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伙人,浙江省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畢業后曾在某基層法院從事民事案件執行工作,辦理各類執行實施、執行裁決案件千余件,任職期間積累了大量的民商事審判以及執行案件的實戰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民事、商事案件。
方瀟律師對于民事訴訟特別是執行程序具有非常豐富的經驗,他列舉了幾個曾經辦理的案件,來實際講述民事訴訟中保全的作用以及執行程序中對于阻卻行為的排除。
案例一
幾年前,小王開辦了A公司,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擴大經營規模,向朋友小張和小李分別借款200萬元擴大投資,并分別以自己的名義對A公司的債務向債權人小張、小李提供連帶保證。由于國際疫情影響,小王的A公司資金緊張,無法按期還款,小張聽說小李已經提起訴訟,因此也決定找方律師發起訴訟,方律師建議小張在訴訟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問題一:什么是財產保全?
答:財產保全是保證訴訟文書得以落實的一項重要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從保全行為的性質來分,可以分為依申請保全和依職權保全。其中依申請保全又可以分為財產保全、行為保全和證據保全。本案中涉及的就是財產保全,主要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問題二:財產保全有什么作用?
答: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順利履行。在債務人只有一筆債務的時候,進行財產保全可以保證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得轉移。在債務人有多筆債務的時候,進行積極的財產保全,有助于債權人在后續的執行程序中,可以多分甚至優先清償債權。在被執行人為個人的情況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立案和審判中兼顧案件執行問題座談會紀要》(浙高法[2009]116號)第3條第4項規定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在參與該財產變價所得價款的分配時,可適當多分,但最高不得超過20%。在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6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本案中,律師根據綜合運用保全手段,在后續執行中,使委托人小張優先于未提出財產保全的債權人小李獲得清償。
問題三:財產保全有什么手續嗎?
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并提供財產線索。擔保一般包括信用擔保和資金擔保,信用擔保需要與申請人無利害關系的企業提供連續三年以上資產負債為正數的負債表并提供相應的保證書,資金擔保一般需要不低于訴訟標的額20%的現金擔保。當然,從司法實踐中來看,較多使用購買保險機構的保單以提供保全擔保。
問題四:申請人如何獲得財產線索?
答:一般包括三種方式。第一,由申請人在平時的交易或者生活中留意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并提供給法院。第二,由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第2款規定:“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由律師接受委托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進行調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律師調查令制度的辦法》第2條、第4條分別規定:“律師持令調查有別于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系人民法院依法授權其進行”“起訴階段申請調查令的,應當限于立案所需的證據以及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線索”。
案例二
日前,因張某欠錢未還,A公司向屬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審理,判決被告張某等歸還A公司欠款本息合計1000萬元,并就張某所有的房產需向抵押權人A公司承擔優先清償責任一并進行裁判。判決生效且履行期滿后,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對張某名下的房產進行查封,王某以該房屋的租賃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執行不應影響王某的租賃權且應當中止執行拍賣行為,拒絕騰退。眼看抵押財產變現不能,A公司找到方律師進行代理。
問題一:什么是民事強制執行和執行阻卻?
答:民事強制執行,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人民法院司法威懾力的保障,也是當事人實現裁判文書所保護的實體權利的重要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的規定,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機關的仲裁書、公證機關出具的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等發生法律效力后,經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的執行措施,包括我們常見的凍結銀行存款、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以及本案中所涉及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并進行騰退、拍賣等多種措施。執行阻卻,是指利害關系人或者案外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暫緩或者中止執行行為,例如本案中王某請求法院中止執行拍賣行為。
問題二:本案中,王某的租賃權是否應當得到保護?
答:真實的租賃,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賦予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權利。而虛假的租賃,不僅無法得到司法保護,而且可能因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而遭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經我們代理律師認真審查案外人王某的異議申請書,王某稱自己屬于以租抵債的情形,也就是說以房屋的使用權抵償其債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非住宅房屋時案外人主張租賃權的若干問題解答》第2條第1款明確,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擔保、房屋使用權抵債等關系的,對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問題三:什么是執行異議?
答:執行異議主要包含執行行為異議,執行標的物權屬異議和第三人履行到期債權異議。本案中所涉及的是執行標的物權屬異議,具體到本案中,案外人王某對于被執行的房產認為享有該房產的權利,比如租賃權、共有權、優先權等。從法律制度的安排上講,由于執行局僅享有形式審查權,也就是只能通過外觀來進行判斷權屬,故賦予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四:對于虛假租賃,有哪些執行制裁措施?
答:虛假租賃人,因為有協助法院騰退的義務,故屬于執行程序中的協助義務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確將拒執犯罪,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以加大執行的懲戒力度。通過綜合運用執行制裁措施,王某撤回執行異議并主動騰退,案件圓滿執結。
在此,方瀟律師提醒大家:法乃公器,民為邦本,持以同行,依法維權。再微小的個體,都可以通過制度規定和法律渠道實現自己合理訴求。